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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桂财税〔2011〕44号
2011-07-05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511效力状态: 有效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成文日期: 2011年06月23日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桂财税〔2011〕44号发布日期: 2011年07月05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桂财税〔2011〕4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文件下载:

2011-7-5桂财税〔2011〕44号转发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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